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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

時間:2021-01-14 11:31:00  來源:安陽經濟開發集團有限公司【 打印 】

(2020年3月30日)

完善要素市場化配置是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市場體系的內在要求,是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內容。為深化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促進要素自主有序流動,提高要素配置效率,進一步激發全社會創造力和市場活力,推動經濟發展質量變革、效率變革、動力變革,現就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堅持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堅持新發展理念,堅持深化市場化改革、擴大高水平開放,破除阻礙要素自由流動的體制機制障礙,擴大要素市場化配置范圍,健全要素市場體系,推進要素市場制度建設,實現要素價格市場決定、流動自主有序、配置高效公平,為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推動高質量發展、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打下堅實制度基礎。

(二)基本原則。一是市場決定,有序流動。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暢通要素流動渠道,保障不同市場主體平等獲取生產要素,推動要素配置依據市場規則、市場價格、市場競爭實現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優化。二是健全制度,創新監管。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健全要素市場運行機制,完善政府調節與監管,做到放活與管好有機結合,提升監管和服務能力,引導各類要素協同向先進生產力集聚。三是問題導向,分類施策。針對市場決定要素配置范圍有限、要素流動存在體制機制障礙等問題,根據不同要素屬性、市場化程度差異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分類完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四是穩中求進,循序漸進。堅持安全可控,從實際出發,尊重客觀規律,培育發展新型要素形態,逐步提高要素質量,因地制宜穩步推進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

二、推進土地要素市場化配置

(三)建立健全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加快修改完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完善相關配套制度,制定出臺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指導意見。全面推開農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擴大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范圍。建立公平合理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制度。建立公共利益征地的相關制度規定。

(四)深化產業用地市場化配置改革。健全長期租賃、先租后讓、彈性年期供應、作價出資(入股)等工業用地市場供應體系。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要求前提下,調整完善產業用地政策,創新使用方式,推動不同產業用地類型合理轉換,探索增加混合產業用地供給。

(五)鼓勵盤活存量建設用地。充分運用市場機制盤活存量土地和低效用地,研究完善促進盤活存量建設用地的稅費制度。以多種方式推進國有企業存量用地盤活利用。深化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深入推進建設用地整理,完善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政策,為鄉村振興和城鄉融合發展提供土地要素保障。

(六)完善土地管理體制。完善土地利用計劃管理,實施年度建設用地總量調控制度,增強土地管理靈活性,推動土地計劃指標更加合理化,城鄉建設用地指標使用應更多由省級政府負責。在國土空間規劃編制、農村房地一體不動產登記基本完成的前提下,建立健全城鄉建設用地供應三年滾動計劃。探索建立全國性的建設用地、補充耕地指標跨區域交易機制。加強土地供應利用統計監測。實施城鄉土地統一調查、統一規劃、統一整治、統一登記。推動制定不動產登記法。

三、引導勞動力要素合理暢通有序流動

(七)深化戶籍制度改革。推動超大、特大城市調整完善積分落戶政策,探索推動在長三角、珠三角等城市群率先實現戶籍準入年限同城化累計互認。放開放寬除個別超大城市外的城市落戶限制,試行以經常居住地登記戶口制度。建立城鎮教育、就業創業、醫療衛生等基本公共服務與常住人口掛鉤機制,推動公共資源按常住人口規模配置。

(八)暢通勞動力和人才社會性流動渠道。健全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體系,加快建立協調銜接的勞動力、人才流動政策體系和交流合作機制。營造公平就業環境,依法糾正身份、性別等就業歧視現象,保障城鄉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權利。進一步暢通企業、社會組織人員進入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渠道。優化國有企事業單位面向社會選人用人機制,深入推行國有企業分級分類公開招聘。加強就業援助,實施優先扶持和重點幫助。完善人事檔案管理服務,加快提升人事檔案信息化水平。

(九)完善技術技能評價制度。創新評價標準,以職業能力為核心制定職業標準,進一步打破戶籍、地域、身份、檔案、人事關系等制約,暢通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自由職業專業技術人員職稱申報渠道。加快建立勞動者終身職業技能培訓制度。推進社會化職稱評審。完善技術工人評價選拔制度。探索實現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和學歷證書互通銜接。加強公共衛生隊伍建設,健全執業人員培養、準入、使用、待遇保障、考核評價和激勵機制。

(十)加大人才引進力度。暢通海外科學家來華工作通道。在職業資格認定認可、子女教育、商業醫療保險以及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等方面,為外籍高層次人才來華創新創業提供便利。

四、推進資本要素市場化配置

(十一)完善股票市場基礎制度。制定出臺完善股票市場基礎制度的意見。堅持市場化、法治化改革方向,改革完善股票市場發行、交易、退市等制度。鼓勵和引導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完善投資者保護制度,推動完善具有中國特色的證券民事訴訟制度。完善主板、科創板、中小企業板、創業板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市場建設。

(十二)加快發展債券市場。穩步擴大債券市場規模,豐富債券市場品種,推進債券市場互聯互通。統一公司信用類債券信息披露標準,完善債券違約處置機制。探索對公司信用類債券實行發行注冊管理制。加強債券市場評級機構統一準入管理,規范信用評級行業發展。

(十三)增加有效金融服務供給。健全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構建多層次、廣覆蓋、有差異、大中小合理分工的銀行機構體系,優化金融資源配置,放寬金融服務業市場準入,推動信用信息深度開發利用,增加服務小微企業和民營企業的金融服務供給。建立縣域銀行業金融機構服務“三農”的激勵約束機制。推進綠色金融創新。完善金融機構市場化法治化退出機制。

(十四)主動有序擴大金融業對外開放。穩步推進人民幣國際化和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逐步推進證券、基金行業對內對外雙向開放,有序推進期貨市場對外開放。逐步放寬外資金融機構準入條件,推進境內金融機構參與國際金融市場交易。

五、加快發展技術要素市場

(十五)健全職務科技成果產權制度。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權、處置權和收益權改革,開展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試點。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支持重大技術裝備、重點新材料等領域的自主知識產權市場化運營。

(十六)完善科技創新資源配置方式。改革科研項目立項和組織實施方式,堅持目標引領,強化成果導向,建立健全多元化支持機制。完善專業機構管理項目機制。加強科技成果轉化中試基地建設。支持有條件的企業承擔國家重大科技項目。建立市場化社會化的科研成果評價制度,修訂技術合同認定規則及科技成果登記管理辦法。建立健全科技成果常態化路演和科技創新咨詢制度。

(十七)培育發展技術轉移機構和技術經理人。加強國家技術轉移區域中心建設。支持科技企業與高校、科研機構合作建立技術研發中心、產業研究院、中試基地等新型研發機構。積極推進科研院所分類改革,加快推進應用技術類科研院所市場化、企業化發展。支持高校、科研機構和科技企業設立技術轉移部門。建立國家技術轉移人才培養體系,提高技術轉移專業服務能力。

(十八)促進技術要素與資本要素融合發展。積極探索通過天使投資、創業投資、知識產權證券化、科技保險等方式推動科技成果資本化。鼓勵商業銀行采用知識產權質押、預期收益質押等融資方式,為促進技術轉移轉化提供更多金融產品服務。

(十九)支持國際科技創新合作。深化基礎研究國際合作,組織實施國際科技創新合作重點專項,探索國際科技創新合作新模式,擴大科技領域對外開放。加大抗病毒藥物及疫苗研發國際合作力度。開展創新要素跨境便利流動試點,發展離岸創新創業,探索推動外籍科學家領銜承擔政府支持科技項目。發展技術貿易,促進技術進口來源多元化,擴大技術出口。

六、加快培育數據要素市場

(二十)推進政府數據開放共享。優化經濟治理基礎數據庫,加快推動各地區各部門間數據共享交換,制定出臺新一批數據共享責任清單。研究建立促進企業登記、交通運輸、氣象等公共數據開放和數據資源有效流動的制度規范。

(二十一)提升社會數據資源價值。培育數字經濟新產業、新業態和新模式,支持構建農業、工業、交通、教育、安防、城市管理、公共資源交易等領域規范化數據開發利用的場景。發揮行業協會商會作用,推動人工智能、可穿戴設備、車聯網、物聯網等領域數據采集標準化。

(二十二)加強數據資源整合和安全保護。探索建立統一規范的數據管理制度,提高數據質量和規范性,豐富數據產品。研究根據數據性質完善產權性質。制定數據隱私保護制度和安全審查制度。推動完善適用于大數據環境下的數據分類分級安全保護制度,加強對政務數據、企業商業秘密和個人數據的保護。

七、加快要素價格市場化改革

(二十三)完善主要由市場決定要素價格機制。完善城鄉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制定與發布制度,逐步形成與市場價格掛鉤動態調整機制。健全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工資集體協商和企業薪酬調查制度。深化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改革,完善事業單位崗位績效工資制度。建立公務員和企業相當人員工資水平調查比較制度,落實并完善工資正常調整機制。穩妥推進存貸款基準利率與市場利率并軌,提高債券市場定價效率,健全反映市場供求關系的國債收益率曲線,更好發揮國債收益率曲線定價基準作用。增強人民幣匯率彈性,保持人民幣匯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穩定。

(二十四)加強要素價格管理和監督。引導市場主體依法合理行使要素定價自主權,推動政府定價機制由制定具體價格水平向制定定價規則轉變。構建要素價格公示和動態監測預警體系,逐步建立要素價格調查和信息發布制度。完善要素市場價格異常波動調節機制。加強要素領域價格反壟斷工作,維護要素市場價格秩序。

(二十五)健全生產要素由市場評價貢獻、按貢獻決定報酬的機制。著重保護勞動所得,增加勞動者特別是一線勞動者勞動報酬,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全面貫徹落實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收入分配政策,充分尊重科研、技術、管理人才,充分體現技術、知識、管理、數據等要素的價值。

八、健全要素市場運行機制

(二十六)健全要素市場化交易平臺。拓展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功能。健全科技成果交易平臺,完善技術成果轉化公開交易與監管體系。引導培育大數據交易市場,依法合規開展數據交易。支持各類所有制企業參與要素交易平臺建設,規范要素交易平臺治理,健全要素交易信息披露制度。

(二十七)完善要素交易規則和服務。研究制定土地、技術市場交易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數據產權交易和行業自律機制。推進全流程電子化交易。推進實物資產證券化。鼓勵要素交易平臺與各類金融機構、中介機構合作,形成涵蓋產權界定、價格評估、流轉交易、擔保、保險等業務的綜合服務體系。

(二十八)提升要素交易監管水平。打破地方保護,加強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規范交易行為,健全投訴舉報查處機制,防止發生損害國家安全及公共利益的行為。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完善失信行為認定、失信聯合懲戒、信用修復等機制。健全交易風險防范處置機制。

(二十九)增強要素應急配置能力。把要素的應急管理和配置作為國家應急管理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適應應急物資生產調配和應急管理需要,建立對相關生產要素的緊急調撥、采購等制度,提高應急狀態下的要素高效協同配置能力。鼓勵運用大數據、人工智能、云計算等數字技術,在應急管理、疫情防控、資源調配、社會管理等方面更好發揮作用。

九、組織保障

(三十)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完善要素市場化配置的重要性,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上來,明確職責分工,完善工作機制,落實工作責任,研究制定出臺配套政策措施,確保本意見確定的各項重點任務落到實處。

(三十一)營造良好改革環境。深化“放管服”改革,強化競爭政策基礎地位,打破行政性壟斷、防止市場壟斷,清理廢除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進一步減少政府對要素的直接配置。深化國有企業和國有金融機構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確保各類所有制企業平等獲取要素。

(三十二)推動改革穩步實施。在維護全國統一大市場的前提下,開展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試點示范。及時總結經驗,認真研究改革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對不符合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的相關法律法規,要按程序抓緊推動調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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