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9-28 08:54:04 來源:安陽經濟開發集團有限公司 【 打印 】
——濟南市長清區平安街道辦事處某某村民委員會與青州市禾某棚業有限公司、袁某某合同糾紛案
條文要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明確,民法典施行前,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而直接以提起訴訟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基本案情
濟南市長清區平安街道辦事處某某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某某村委會)訴稱:1.解除某某村委會與青州市禾某棚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禾某公司)簽訂的政府采購合同;2.禾某公司返還工程款1041932.50元并支付違約金180386.50元;3.訴訟費用由禾某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某某村大棚建設作為政府采購項目公開招標,禾某公司中標。2019年1月2日,雙方簽訂農業大棚建設項目政府采購合同,禾某公司進場施工,某某村委會支付141932.50元工程款,但禾某公司未按合同約定時間竣工,無故停工至今。后某某村委會發現合同約定大棚頂高6.50米,禾某公司實際承建的大棚高度5.65米。為此,某某村委會于2020年7月27日書面通知禾某公司繼續施工整改,禾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回復表示不再履行合同,要求解除合同。為1防止損失擴大,某某村委會同意解除政府采購合同,但禾某公司應返還已付工程款1041932.50元并承擔違約金180386.50元。濟南市長清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涉案項目經招投標,禾某公司中標。2019年1月2日,某某村委會作為甲方、禾某公司作為乙方,雙方簽訂政府采購合同一份,對工程的名稱、內容、合同金額、付款方式、違約責任等予以約定。該合同所附全費用清單報價明細表約定5個大棚的頂高均為6.50m。合同簽訂后,禾某公司進場施工,但未施工完畢。某某村委會已付工程款1041932.50元。此外,某某村委會主張另行支付20萬元回填土款即土款和機械平整費,加上已付的1041932.50元,已超過合同額的60%。禾某公司主張20萬元回填土款系袁某某以回填土的名義索取的回扣以用于個人還債,并提供袁某某與董某于2019年1月25日的通話錄音擬證明該事實。禾某公司修建的大棚棚高5.50米(不含高度1米的卷簾機)。某某村委會主張政府采購合同約定大棚頂高6.50米,禾某公司修建的大棚棚高不符合合同約定,其于2020年7月24日向禾某公司發送通知一份,要求禾某公司在接到通知后7日內前來翻工。禾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向某某村委會發送解除合同通知書,陳述某某村委會未按時付款至60%,未及時支付工程款時間太長,合同目的無法實現,通知某某村委會解除合同,自本通知到達之日合同解除。庭審中,禾某公司進一步明確其主張,僅同意解除2政府采購合同尚未履行的部分,已經履行完畢的部分不存在解除的問題。關于大棚棚高的計算方式,雙方陳述不一。禾某公司主張其按照圖紙及政府采購合同所附全費用清單報價明細表的要求修建大棚,棚高符合合同約定,棚高自從地面到頂端包括卷簾機部分的總高度為6.50米,不含卷簾機的棚高為5.50米,卷簾機作為大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高度應計算在棚高內。對此,禾某公司提交大棚圖紙一份為證,主張涉案工程招投標前已將圖紙交付袁某某,袁某某同意按圖紙施工,袁某某、艾某與董某2018年11月18日的通話錄音也可證實二人均已經看到圖紙,董某與艾某2019年3月11日的通話錄音可證實董某認可頂高是5.50米。某某村委會、袁某某對圖紙不予認可,主張系禾某公司自行制作,沒有某某村委會蓋章或工作人員簽名認可,招投標及施工過程中均未見過該圖紙,且雙方在98號案件【雙方因同一糾紛形成的前期訴訟,案號為(2020)魯0113民初98號】中均認可涉案工程無施工圖紙,施工系按照政府采購合同約定、合同附件、全費用清單報價明細表進行,否認通話錄音的證明目的。對此,某某村委會提交98號案件中2019年10月18日的庭前會議記錄一份。在該庭前會議記錄中,禾某公司有“工程沒有圖紙”的陳述。袁某某對此無異議。禾某公司主張其當時表述不準確,應系沒有找到圖紙。某某村委會并主張,大棚頂高及肩高跨度均是限定大棚內空間的數據,頂高應系大棚內部的最高端,而非大棚外3部的卷簾機高度,禾某公司提交的圖紙與其陳述曾交付袁某某的圖紙內容不一致,錄音顯示圖紙為棚頭的效果圖,而非大棚的剖面圖。禾某公司主張政府采購合同無效,袁某某明知禾某公司不具備投標資格,缺乏相應的資質及業績,仍親自安排并讓禾某公司中標,違反招投標法和招投標實施條例。
裁判結果
濟南市長清區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1日作出(2020)魯0113民初372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濟南市長清區平安街道辦事處某某村民委員會與青州市禾某棚業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日簽訂的政府采購合同于2020年10月14日起解除;二、青州市禾某棚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濟南市長清區平安街道辦事處某某村民委員違約金180386.50元;三、駁回濟南市長清區平安街道辦事處某某村民委員會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各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深度解讀
在合同糾紛中,關于一方未通知對方而直接以訴訟或仲裁方式主張解除合同的情況下,合同自何時解除這一問題,《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司法解釋均沒有明確規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第二款對此類情況作出了明確規定,即“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4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該款明確了以直接起訴或申請仲裁的方式解除合同時,如何確定合同解除時間。我國對合同解除時間的確定系采通知到達的立法模式,即對方知曉解除權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的時間即為合同解除的時間。以通知方式行使解除權的,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以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方式行使解除權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上述解除時間的確定是以當事人在表達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時享有解除權,即約定或法定的解除條件已經成就為前提。倘若當事人通知對方解除合同時,解除條件并未成就,對方當事人表示異議,后一方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在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合同解除的條件已經成就,則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本案中,某某村委會與禾某公司于2019年1月2日簽訂的政府采購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系有效合同。禾某公司關于案涉政府采購合同無效的抗辯主張,法院不予采信。禾某公司所建大棚棚高不符合合同約定,并在某某村委會要求其翻工整改時明確表示不再繼續履行該合同,導致某某村委會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故某某村委會要求解除政府采購合同,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關于案涉政府采購合同的解除時間,《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十條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而直接以提起訴訟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適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本案起訴狀副本于2020年10月14日送達禾某公司,故案涉政府采購合同應自此日起解除。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十條民法典施行前,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而直接以提起訴訟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適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一審獨任審判員:侯永法官助理:尚然然書記員:鄭藝案例編寫人:濟南市長清區人民法院尚然然審定人: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蘆強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趙軍蒙
(來源:山東省人民法庭信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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